防范讲堂)场外配资?不配!

线上配资作者:小编2024-06-03 01:46:48

  “场外配资”是指除证券公司以外不具备证券融资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期货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

  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账户分仓系统将证券、期货账户拆分为若干虚拟交易子账户,并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

  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将自有或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

  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虚拟股票、期货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未实际进入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主要指点买人(即资金需求方)提供股票、期货交易策略,投资人(即资金提供方)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期货账户,双方经配资中介机构撮合后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

  前期,上海公安经侦部门成功侦破全国首例通过破解第三方证券交易软件,非法侵入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为场外配资非法证券分仓交易软件提供接口的非法经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件。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破解黑客团伙:宋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黑客技术破解第三方证券交易软件,并将破解代码包装成非法交易接口,侵入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实现为非法证券分仓交易软件提供市场实时行情数据和证券交易的功能,而后以月租600元、长租4000元的价格将接口租售给张某等证券分仓交易软件开发方或场外配资团伙。截至案发,累计租售交易接口2500余个,非法获利900余万元。

  软件开发团伙:张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多家网络科技公司,通过从宋某等人处购买非法交易接口,自行开发多款具备证券交易、分仓管理账户、清算提成等功能的非法证券分仓交易软件,而后伙同以王某为首的场外配资团伙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场外配资团伙:王某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电话宣传等方式对外招揽客户,利用涉案软件,以1:3至1:10不等的杠杆比例非法提供证券配资服务,并收取月息1%至6%不等的配资利息。客户通过涉案软件每完成一笔交易,犯罪团伙还将从中赚取每笔万分之2至万分之3不等的手续费。截至案发,累计收取2000余名投资者共计9000余万元保证金,非法证券交易金额21亿余元。

防范讲堂)场外配资?不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4月,王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建立某虚假股票配资平台,并成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以配资买卖股票可获高额回报为疑惑,诱骗他人向其公司账户入金进行股票投资,但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真正的证券交易所,王某以此骗取投资人的投资款。2020年6月至8月,投资人向该平台共计入金130余万元,出金3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据此,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该案是以场外配资为名,实则进行虚拟盘诈骗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场外配资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实现投资者的杠杆交易并收取利息,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不仅投资人资金安全无法保障,更可能出现个股连续跌停的连锁风险。

  广大投资者应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期货交易,选择正规机构和产品,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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