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配资平台作者:小编2024-06-07 04:57:06

  央广网北京5月17日消息(记者黄玉玲)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深刻认识证券期货犯罪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的严重危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

  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依法认定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得降低认定标准。

  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注重自由刑与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财产执行力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从业禁止建议,作出从业禁止决定。

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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